我们先看看关于两种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2.专利侵权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非常广泛,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侵权在于侵权行为是否利用了信息网络,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也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3.两类案件的相同点是信息网络侵权与专利侵权都属于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两类案件虽然都是侵权纠纷,但在认定侵权行为地上却大不相同。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即作为被侵权人的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对于被侵权人通过起诉维权非常便利。

但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并不适用该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实施,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文章作者:李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