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除《解答》第五条所列例外情况外,此条关于“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是否是缺一不可?如果某人户口在被拆迁公租房,但从未居住过,而是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是否有以“本市无住房”为由获得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如果是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居住一年以上条件不符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调取证明有无其他住房的条件?上海调取个人登记房产信息是否方便?

 

答复:除《解答》第五条所列例外情况外,此条关于“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本市无其他住房指的是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当有其他住房时,可以去受配房屋所在地物业公司或房管局查询,持法院的调查令去调取相应房屋调配单。

 

问题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指拆迁核发之日,倒推居住一年,还是只要曾经居住一年也算?居住一年以上是连续居住时间,还是断续累计居住时间?

 

答复: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指曾经居住一年以上,并非倒推居住一年。居住一年是否指连续居住满一年,上海二中院倾向于认为是连续居住满一年。

 

在上海二中院很多案例中(在北大法宝上检索案例数量非常多),法院说理部分都明确同住人需要满足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条件,详见二中院最新的案例(2022)沪02民终9316号,上海一中院的案例中,法院说理部分出现同住人明确同住人需要满足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条件的案例不多,仅有5篇,北大法宝上检索最新的案例为(2016)沪0105民初573号。

 

问题3:一人登记有两处以上的公租房的承租人,若两处公租房同期征收拆迁,是否该承租人两处公租房均有权获全额补偿?

 

回复: 承租人均有权获得补偿,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公租房承租人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

 

《解答》的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解答》第九条(二)明确,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四十四条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问题4:除《解答》外,上海高院还有其他相关指导意见?《解答》是否还是现在主要或者唯一的审判指导意见和依据?

 

除了解答外,还有《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

 

注:该《会议纪要》第二条明确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不能单独要求分割补偿款。详见最新司法案例(2022)沪02民终1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