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科技及创新型企业,特别青睐“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这些类别的企业,在发展前期,需要对外融资,投入研发和市场推广,如果依然按照同股同权的架构,创始人团队很容易资本裹挟,架构,失去公司控股权,导致团队辛苦多年打拼的成果被资本掠夺。因此,国家为了促进“双创”企业的发展,允许科技创新类企业设立“同股不同权”的治理结构。
具体法律法规梳理如下:
一、《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股东的特别表决权;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要突破同股同权,需要国务院另外作出规定。
二、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允许试点红筹企业同股不同权。又于同年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三、证监会于2019年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第(五)条允许 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随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第四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
四、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对特别表决权股份做出了相关细化规定。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新三板允许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但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票,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七、《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在深圳市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权结构。杭州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也允许科技型企业设立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
八、《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有股东投票权差异安排
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
文章作者:李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