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正在办理一件捡“馅饼”,结果掉入“陷阱”里的刑事案件。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当事人在ATM机上取钱,银行卡刚插入,就发现ATM机的存取槽中有一堆他人遗忘的现金,他也没多想就把现金取走。结果一周后,公安找上门了,不仅要求他归还从ATM机上取走的钱,还被刑事拘留,虽然很快被取保候审,但很快被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很委屈,我只是取走ATM机的几千块,怎么就涉嫌盗窃罪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去银行ATM机上存钱取钱,除了上述场景外,还有一些“掉陷阱”的情况。比如去ATM机上取钱,却发现前一个人的银行卡忘记取走,而且还停留在取钱的界面,此时你如果顺手牵羊,继续取钱,把银行卡内的钱都取走,千万别以为没事,很可能过几天,公安找上门,这个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涉嫌盗窃罪。

       另外,还有ATM机出现故障,导致持卡人多取款,比如鼎鼎大名的许霆案和于德水案,均是被告人利用ATM机出现故障,反复操作,取走ATM机的现金获利。 许霆案发生在2006年,利用ATM机的故障获利17万多,一审广州中院认定构成盗窃罪并判处无期徒刑,当时社会一片哗然,幸好二审广州高院及时纠正,以许霆主观恶意不大,罪刑不相适为由发回重审,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德水案与许霆案几乎类似,于德水案发生在2013年,于德水同样利用ATM机故障,反复操作获利9万多,惠州中院的判决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于德水案的判决甚至被一些网友称为为最牛的判决。

       无论是将他人遗忘ATM机里的钱拿走,或是取走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银行卡的存款,亦或是利用ATM机故障反复存取款操作获利,均涉嫌犯罪,在发现这些情况的时候,切莫起贪念,应该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处理。否则,窃取他人之财,给自己留下无法清除的罪名,得不偿失。

       上述情形可能触犯盗窃罪、侵占罪,两者的区别在于: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者将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实施破坏他人占有关系的行为。作为财产犯罪,二者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者的界限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这三类,犯罪对象已经不在被害人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犯罪对象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就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也就是说,是在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持有人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2)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相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的委托保管物、拾得的他人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行为则是对他人持有的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是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且窃得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笔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大多倾向将上述行为于认定为盗窃罪,主要理由是法院认为ATM机属于相对密闭的空间,遗忘在ATM机内的现金或银行卡,不是遗忘物,而是由银行作为管理者管理占有,是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因此倾向于认定为盗窃罪。

       具体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文章作者:李卞